《中国美术报》第143期 新闻时评
本期话题
是挪用还是剽窃?
□ 颜培大 /本期策划
【编者按】 近日,四川美术学院教授叶永青抄袭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希尔文一事已发酵为重要的社会话题。随后,叶永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希尔文是对其“影响至深”的艺术家,四川美术学院也发出声明,成立专门工作组,对此事展开调查。提到剽窃和抄袭,人们往往会表示愤慨,而在艺术界,由于艺术情感、艺术语言、表现形式等艺术本体的特殊性,让剽窃、抄袭与移植、挪用、借鉴之间始终没有划出清晰的界限,这也使得剽窃者、抄袭者常常有恃无恐,以借鉴、挪用为借口对剽窃事实百般辩解,结果反而使得被抄袭者感到无力、无助。那么,中国当代艺术经过了30余年的发展,今天是否可以给挪用和剽窃予以准确的定义了呢?挪用究竟有哪些基本的理念和规则?本期时评,特邀请相关专家对此展开讨论。
本期导读
偷盗与公用
▲孙津
从法律视角看叶永青抄袭事件
▲杜洪毅
陆蓉之,一个自相矛盾的江湖批评家
▲徐旭
偷盗与公用
□ 孙津
艺术作品是供人欣赏的,所以是公用的东西,不过艺术家愿不愿意把作品拿出来给人欣赏,也就是公用,的确是他个人的权利。由此,某个艺术家痛恨别人挪用或剽窃他的作品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但是,如何认定某人挪用或剽窃了其他人的作品呢?这个问题是有些难,因为要检验辨别的不仅是图形和形象,还要包括材料、质地、大小、占比,甚至事件和历史考据等多方面的复杂因素。不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专家的鉴别,作品的真伪归属还是能够甄别出来的。
陈文令 幸福生活 2006年
李小镜 猪女郎 2004年
问题在于,挪用和剽窃的形式并不一样,因为严格来说挪用并不存在,或者说不成为问题。挪用就是把整个东西移到别的地方另作他用。如果不打招呼就把别人的东西拿走或移走使用,那应该叫做偷盗,而不是“挪用”;可是如果打了招呼,或者说得到了主人或拥有者的允许,那不仅算不上偷盗,而且也无所谓“挪用”与否,因为使用者已经没法说那是他自己的东西了。当然,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使用者都可能诚心隐瞒作品的来路,那么这也不叫挪用,而是欺骗。剽窃与挪用的不同在于,它对一件东西可以整体、也可以部分加以剽窃,不过或者是为了掩人耳目,或者是创作本身的需要,更多的情况还是对部分进行剽窃。正因为如此,剽窃和所谓借鉴、启发、再创造或再加工的区别有时候的确很难划分,不过一旦弄清楚了情况,尽管剽窃和挪用的形式不同,它们的性质都应该等同于偷盗。
事实上,制定什么算作挪用和剽窃的标准并不困难,关键是认定了挪用或剽窃又能如何,或者说又有什么用?因此,换个角度说,如果我们对问题的本质认识缺乏自觉性,上述区别和辨别可能就多少有些无聊了。之所以要分清楚挪用还是剽窃,看起来是个道德问题,但归根结底还是利益保护的需要。不认识到这一点,技术上或者说“专业的”厘清都是没有意义的和缺失前提的:挪用或剽窃者就这么干了,结果如何还不是市场说了算!不仅如此,这里还存在诸如艺术的异化与堕落等社会问题。比如,仅仅从技术层面或者艺术形态来讲,对于大多数当代艺术家,即使认定了挪用或剽窃也很难打官司,因为他们作品中的那些图形、色彩、材料以及实物装置等等有哪一样可以真正算作是某个人自己独有或专属的呢——包括叶永青和希尔文的情况?!
艾未未 枝形吊灯 2007年
弗拉基米尔·塔特林 第三国际的纪念塔草图 1919—1920年
由上,对于如何辨别挪用和剽窃、制定哪些理念和规则,以及应该如何处置相应行为等问题,我认为至少需要明确以下几点认识前提。
首先,“知识产权”一说本身就是个问题,因为知识本来就没有专属,要求知识产权无非是为了垄断利益,尤其是钱。以前我们有很多公开出版的教人画画、供人使用的图册,里面包括人物、动物、植物、山水以及武器、运输、吃穿等各方面的工具和器物。那时在很多场合,尤其是壁报和宣传栏,都是直接抄录这些图册中的形象和物件,甚至画家搞创作也用它们来做参考,从来没有人提出什么知识产权问题,更谈不上抱怨挪用和剽窃。
其次,关键是自己要有本事。经常遇到有些学者特别在意自己的思路和观点,生怕在公开发表前被人剽窃去。我说,这是你自己无能,我就从来不怕这个,因为我就是告诉你思路和观点,你写出来也不会和我一样。本来,知识和见解就是要让人知道的,谁从中得利又有何妨,何况现在许多(其实也大体上就是叫做现代和当代的那类)艺术作品基本上没有什么自己专属的东西,谁拿过来用本来就是很自然的事情。对比起来,如果是严肃的(其实就是被认为“传统的”那类)作品,里面创造出来的图像或形象一看就知道是独自存在的,业内或者有心的观者也都会知道是谁创作的,所以别人想偷也偷不走。
第三,挪用和剽窃都是偷盗,但并不妨碍这些东西的公用功能,也就是让大家欣赏,包括个人买回家自己欣赏。因此,挪用和剽窃的偷盗性质对于艺术的公用功能或作用并无减损,甚至还能增加或扩大,而且很多欣赏者往往并不知道那作品是不是挪用或剽窃来的。但是,这并不等于放任或鼓励艺术领域的挪用和剽窃,相反,对于挪用或剽窃者,以及相关的策展者、经纪者、炒作者、倒卖者等一干人马,不管他们是否把作品实施或发挥了公用的功效,统统都应该以偷盗论处,入刑法办,并把挪用或剽窃的作品及其相应收益作为赃物和赃款予以追缴罚没。
(本栏目文章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