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商务部发布了《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集时间截至2019年3月2日。
其中,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决定删除《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据悉,
此次《征求意见稿》删除的是
所有经营者不再向商务部门备案!
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老板们,千万别搞混了!
如果这次直接删除不用备案了,
是广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一大福音!
避免了以前一些变相审批等难于备案的现象。
除此之外,2月27日,
浙江省温岭市为打造“无证明城市”,
取消了证明材料102件、
涉及办事项目83项。
其中,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直接取消啦!
爽不爽?!再生资源经营又少办了一个证!小编掐指一算,国家已经为再生资源经营行业减少了四个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再生资源经营备案证!肿么样?随小编为政府相关部门点个赞吧!
据信息网小编了解,再生资源经营登记备案证的取消,一是与本届政府大力倡导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二是与环保力度加大,谁发证谁负责有关。戳这有新发现。以西安市再生资源行业商务主管部门为例,在2017年,该市再生资源备案证发放权由市级主管部门移交至区县级,区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为减轻环保追责压力,致使再生资源备案证发放工作几乎出于停滞状态。小编还了解到,浙江省多个地市也废除了原先由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证。
但大家也别高兴的过早,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国家目前仍将废品回收行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原《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也就是说,戳这有新发现。截止目前,到公安局的备案并没有取消!
不仅如此,
浙江金华、义乌、台州、临海等地区
纷纷发布取消再生经营者备案登记,
还加入了环保局、税务局以部门核查的方式
检查纳税人近期的企业污染排放是否达标!
综上,从我国法规层面上讲,开办一个普通废品回收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治安备案证后即可开展合法经营。若回收站的分拣、加工行为对环境产生影响,需去环保局办理环评登记备案。
小编啰啰嗦嗦说了大半天,不知道各位老板明白了木有?
“今日”有话说:
值得一提的是,“无证明城市”并非不需要证明,而是不让百姓去开证明。取消的“证明材料”是指群众和市场主体未持有、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具、针对特定事项具有举证意义的材料,不包括群众和法人自己持有的各类证照、审核材料以及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和诉讼证据等。
取消了这些繁琐、形式化的证明材料,以后办事只用跑一次!
来源网络、今日废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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