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街头小巷随处可见爱心衣物捐赠箱
让大家因为买买买而堆积的旧衣物
有了好去处
但也有人打起了捐赠衣物的主意
近日,政和县的吴某奀因盗窃公益箱里的旧衣物,被政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吴某奀因看到街头的捐赠箱无人看管,便动起了歪心思,想将旧衣物拿出去售卖。自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3月21日,其先后四次驾驶电动三轮车盗取捐赠箱内衣物共计370余斤,以每斤0.2元的价格转卖废品回收。
2018年3月21日政和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吴某奀,经口头传唤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主动代为退缴旧衣物部分价值人民币100元,尚未转卖部分则返还给政和县义工联合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奀以非法占有买卖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作出如上判决。
普法小贴士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或者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行为。因此,不论数额大小,多次盗窃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
那么,如何认定“多次盗窃”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被告人吴某奀在2018年2月至3月期间4次盗窃爱心衣物,属于刑法上的“多次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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