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腹部疼痛,去医院检查还做了手术,想不到手术中医方出现违规,导致患者胆道损伤,出现胆漏。永嘉的郑某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永嘉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当事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诊疗过错,判令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患者
医师操作不当,后来专家补救
一台小手术持续12个小时
郑某,永嘉籍女子,现年56岁。郑某诉称,2014年12月8日在永嘉一家医院看病。她告诉医生,2天前腹部出现持续性疼痛,导致腰背部也出现疼痛。当天,医院方面经检查,诊断郑某的疾病为“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胆囊结石”,需住院治疗。次日,该医院对郑某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
在起诉状中,郑某说,由于医师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其胆总管损伤破裂,“手术无法进行,只好邀请上级专家手术补救。整个手术虽然为小手术,却持续了12个多钟头,对我损害严重。”
郑某认为,手术后由于她肝脏受到严重损害,肝功能受到严重破坏。2015年8月,郑某将当事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等80%赔偿责任,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索赔22万余元。
鉴定
医方诊疗中存在违规行为
对患者目前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郑某就医手术胆道受损一事,温州医学会进行了鉴定,并于2015年7月17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经温州医学会鉴定,郑某被诊断“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胆囊结石”明确,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有手术适应症,手术时机和手术方式均符合规范。但是,手术中发现郑某胆囊三角区粘连严重,解剖不清,医方未及时中转开腹手术,直至造成胆道损伤出现胆漏时才中转开腹手术,违反诊疗规范,是导致胆道损伤的主要原因。患者本身胆道存在解剖变异,“术野粘连严重”,给手术带来了难度,是引起胆道损伤次要因素。
温州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诊疗中存在违规行为,对患者目前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郑某胆道受损,目前情况如何?就此,温州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做了说明:术后,医方处理基本符合诊疗规范,目前复查郑某的肝功能基本正常。
损伤留有一定程度的“后遗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称,根据2014年12月份的T管造影片及2015年3月份的胆道造影片,认为郑某损伤的胆道经修复后可能会出现狭窄,而影响局部胆汁引流。
院方
承认确系医疗事故同意赔偿
但患者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不合理
今年1月14日,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当事医院方面承认此案确系医疗事故,并同意赔偿郑某合理的经济损失。至于具体赔偿,医院方面表示,郑某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不合理;另外,胆道损伤,医院方行为是主要原因,患者本身也存在次要因素,所以郑某也应自行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
当事医院提出申请,对郑某的医疗费用合理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等进行鉴定。就此,永嘉法院委托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根据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说明》以及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和证据,永嘉法院对郑某的合理损失作出认定。经认定,郑某损失合计23万余元。
法官
告诉你
诊疗过错与患者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永嘉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此案中,当事医院对郑某做“腹腔镜胆囊切除术”过程中存在诊疗过错,该过错与郑某的胆道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当事医院应当对郑某的损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结合实际案情,郑某主张由当事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尚属合理,予以支持。
新闻+何谓胆漏?
胆漏是多种原因引起的胆汁或者含有胆汁的液体持续通过非正常途径从胆管系统直接漏入腹腔的一种疾病,分为胆外漏和胆内漏。它是外伤或手术导致患者直接死亡的原因之一。胆漏原因众多,任何胆道或者胆道邻近脏器的外科手术,均可发生胆漏。
据《肝胆外科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