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项目补助按照以下标准测算支持额:以项目补助类预算总金额为基数,以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和专家打分情况等为权重指标,分别设定项目核定投资金额权重为50%,净资产权重10%,纳税额权重20%,专家打分情况权重20%(见表1)。按照净资产数额分档设定净资产指数(见表2)。
表1 参考因素及权重
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可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资金支持额度=
其中,S为项目补助类预算总金额;A为某个项目核定总投资金额,∑A为全部项目补助类核定总投资金额的汇总值;B为某个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的净资产指数,∑B为全部项目补助类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指数的汇总值;C为某个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额,∑C为全部项目补助类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的汇总值;E为某个项目专家评分,∑E为所有项目补助类的专家评分总和。
表2 净资产指数表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