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小任一样,在犯罪记录被消除的104名“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中,有75人考入中专、大专及大学本科院校,这其中不乏企业家、州人大代表、教师、政法干警等活跃在各行各业的青年人才。
“瓮安经验”为刑诉法修改提供现实样本
“从大乱到大治”,当地人都喜欢用这句话来形容“6·28”事件之后浴火重生的瓮安。而《“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办法》也在不断地实践修改丰富后,演变成《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封存管理制度》,褪去了历史色彩,成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一项探索性实践。2010年11月,贵州省公检法司联合下发《贵州省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暂行办法》,将瓮安县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试行。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了明确。
“我们发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弱化未成年罪犯的‘标签’心理,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调查显示,犯罪记录封存后,未成年罪犯的自卑感明显减弱,对生活满意度上升,重新犯罪意向下降。”2010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宋英辉教授在瓮安县检察院调研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后表示,“瓮安经验”为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免除报告义务和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内容的规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现实样本。
“目前,结合修改后刑诉法以及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未成年人违法、轻罪犯罪档案封存制度,提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档案分区域单独编号和一人一档案等管理方法,弥补了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档案封存规定的不足。”提到当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情况,赵金领坦然指出:“成效是显著的,但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为升学、参军、就业出具证明材料的是公安机关,而现在大部分公安机关并没有建立单独的未成年人电子档案库,以至于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封存的有效性产生影响。此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何与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衔接也是目前我们正在研究细化的现实问题。”
“有阳光向上的青春花季就会伴随迷惘无助的绵长雨季,帮助折翼天使重返广阔蓝天,检察机关的法律保护永不缺席。”临近采访结束,赵金领把这句话写在记者的采访本上,希望送给所有迷途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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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同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规定应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6·28”事件后,为使涉案青少年平稳回归社会、家庭,瓮安县检察院按照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定了《“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办法》,对涉案104名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他们重新燃起对生活和理想的信念和决心。“瓮安经验”推动了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免除报告义务和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内容的确立。
(原标题:贵州瓮安:犯罪记录封存让失足少年"无痕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