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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的废钢铁、什么是废钢铁标准、国家废钢铁标准的有哪些

作者:废品回收商网 来源:WwW.FpHs5.CoM 时间:2012-07-13 浏览:
简介: 新《废钢铁》国家标准在外形尺寸与单重与GB/T 4223-1996标准的区别 新的《废钢铁》国家标准与GB/T 4223-1996旧标准在外形尺寸及单重方面更细化了。以下是两者之间的异同: 品名 新标准 旧标准 重型废钢 细分为三类、小于等于 长度仅1500mm一类 长度 宽度 1000mm400mm 1...
新《废钢铁》国家标准在外形尺寸与单重与GB/T 4223-1996标准的区别
新的《废钢铁》国家标准与GB/T 4223-1996旧标准在外形尺寸及单重方面更细化了。以下是两者之间的异同:
品名 新标准 旧标准
重型废钢 细分为三类、小于等于 长度仅1500mm一类
长度   宽度
1000mm×400mm
1000mm×500mm
1500mm×800mm
新增圆柱实直径小于等于30mm-80mm
厚度小于等于15mm、25mm、40mm三类 只标明≥10mm
单重三类小于等于
40kg-1500kg
20kg-1500kg
5kg-1500kg
中型废钢 细分为二类:小于等于 只小于等于600mm-1000mm
长度1000mm×宽度500mm
长度1500mm×宽度700mm
中型废钢 单重分二类
一类 3kg-1000kg
二类 2kg-1200kg
圆柱实心体直径大于12mm-20mm
小型废钢 外形分二类 ≤600mm长、宽400mm、高300mm
一类小于或等于1000mm-500mm 厚度≥4mm
二类Ⅰ级密度≥1100kg/m3   密度t/m3
Ⅱ级密度≥800kg/m3  
统料废钢 外形小于或等于长1000mm、宽800mm、厚≥2mm、单重≤8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4mm 厚≥4mm
轻料型废钢 分二类 分散料:
Ⅰ类≤长1000mm、宽1000mm 长度≤1500mm
Ⅱ类≤长800mm、宽600mm 宽度≤600mm
厚度≤2mm 厚度≤1mm
单重≤100kg 打包块:长度≤800mm
密度≥2500kg/m3     宽度≤500mm
   1800kg/m3    高度≤400
   1200kg/m3 密度分2t/m3、1.5t/m3、1t/m3三级
  新标准取消了渣钢分类标准的设置,因为渣钢在现代化钢铁企业管理中已基本上全部为钢铁企业自身所消化,可以按企业自有标准分类及加工利用,没必要再细分及规定其质量,以便在流通领域表明其价值。

国家废钢标准为2004年发布,原1996年废钢标准也同时撤消。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新修改的《废钢铁》国家标准(GB4223-2004)经批准发布,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 
废 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0.050%。 
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 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除锰、硅以外,其他残余元素含量总和(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废钢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钢和非熔炼用废钢。 
熔炼用废钢
 
熔炼用废钢按其外形尺寸和单件重量分为5个型号: 重型废钢、中型废钢、小型废钢、统料型废钢、轻料型废钢。
 
各类型废钢尺寸的正偏差应不大于10%。 
 
熔炼用废钢按其 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参照GB/T 13304的规定。
 
熔炼用合金废钢按化学成分及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为6个钢类46个钢组,见附录B。 
 
非熔炼用废钢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废钢铁标准(GB4223-2004)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新修改的《废钢铁》国家标准(GB4223-2004)经批准发布,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4 分类 
废钢铁分为废铁和废钢两大类。 
4.1 废铁 
4.1.1 废铁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0%。优质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07%和0.40%。普通废铁、合金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12%和1.00%。高炉添加料的含铁量应不小于65.0%。 
4.1.2 废铁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铁和非熔炼用废铁。 
4.1.2.1 熔炼用废铁 
4.1.2.1.2 铁屑冷压块的密度不小于3000kg/m3。在运输和卸货时,散落的铁屑量不大于批量的5%,压块满足脱落性试验。 
4.1.2.1.3 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供应表1规定以外种类和尺寸的废铁。 
4.1.2.2 非熔炼用废铁 
非熔炼用废铁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4.2 废钢 
4.2.1 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0.050%。 
4.2.2 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除锰、硅以外,其他残余元素含量总和(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4.2.3 废钢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钢和非熔炼用废钢。 
4.2.3.1 熔炼用废钢 
4.2.3.1.1 熔炼用废钢按其外形尺寸和单件重量分为5个型号,如表2规定。 
4.2.3.1.2 各类型废钢尺寸的正偏差应不大于10%。 
4.2.3.1.3 熔炼用废钢按其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参照GB/T 13304的规定。 
4.2.3.1.4 熔炼用合金废钢按化学成分及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为6个钢类46个钢组,见附录B。 
4.2.3.2 非熔炼用废钢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5 技术要求 
5.1 废钢铁必须分类。 
5.2 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寸不大于1500mm,单件重量不大于1500kg。 
5.3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10%。 
5.4 废钢铁内不应混有铁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不应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合金废钢内不应混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废铁。废铁内不应混有废钢。 
5.5 废钢铁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珐琅等。 
5.6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胶和塑料制品。 
5.7 废钢铁中不应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如有,则必须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各利,形状的容器(罐筒等)应全部从轴向割开。机械部件容器(发动机、齿轮箱等)应清除易燃晶和润滑剂的残余物。 
5.8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 5085.3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 
5.9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过GB 5085.1中鉴别标准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夹杂物。 
5.10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l3015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 
5.11 钢铁中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须清洗干净。进口废钢铁必须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
 
5.12 废钢铁中不应混有下列有害物; 
----医药废物、废药品、医疗临床废物; 
----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废乳化剂、有机溶剂废物; 
----精(蒸)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 
----感光材料废物; 
----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石棉废物; 
----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等。
 
5.13 废钢铁中禁止夹杂放射性废物。 
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0.46μSv/h; 
----废钢铁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0.04 Bq/cm2;β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0.4 Bq/cm2; 
----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过GBl6487.6的规定。
 
5.14 废钢铁各检验批中非金属夹杂物(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的总重量,不应超过该检验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 废旧武器由供方作技术性的安全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5.16 非熔炼用废钢铁使用后,其制品的性能指标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对公众人身安全、财产、环保等造成隐患或危害。
 
6 检验项目与检验方法 
6.1 检验项目 
6.1.1 单件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厚度的抽样检验。 
6.1.2 夹杂物及清洁性的检验。 
6.1.3 有害物及放射性物质的检验。 
6.1.4 硫、磷、铬、镍、钼、钨、锰、铜等化学元素的抽查检验。 
6.1.5 打包件的脱落试验。 
6.1.6 废钢铁中其他项目的检验,根据到货批的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6.2 检验方法 
6.2.1 检验所需样品的取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 本标准5.8条检验按GB 5085.3的规定进行。 
6.2.3 本标准5.9条检验按GB 5085.1的规定进行。 
6.2.4 本标准5.10条的检验,按GBl3015的规定进行。 
6.2.5 本标准5.13条的检验,按SN 0570的规定进行。 
6.2.6 废钢样品的制样按GB/T 222-1984的规定进行,废铁样品的制样按GB/T 719的规定进行。化学分析按附录A规定的或通用方法进行,但仲裁分析时应按附录A有关规定进行。
 
6.2.7 对废钢铁的种类、清洁性、夹杂物、外形尺寸、单件重量等项目,使用衡器、卷尺等检验手段或其他检测手段进行测定。
 
6.2.8 打包件(压块)的脱落试验: 
在一个验收批中随机抽取5块打包件(压块)。打包件(压块)从高于金属板或水泥板1.5m处落下三次(自由落体),此时打包件(压块)不应有大于其重量10%的脱落物。
 
7 验收规则 
7.1 需方可对每批废钢铁进行抽查验收。可将一个交货批分成多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7.2 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型号、类别以及同一钢组或牌号(合金钢)废钢铁组成。 
7.3 各交货批废钢铁验收后,应扣除夹杂物、铁锈等杂质的重量。
 
8 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8.1 发运装车(船)时,每车厢(船舱、集装箱)一般只允许装载同一型号(类别)、同一钢组(合金钢)的废钢铁。为补足车厢(船舱、集装箱)载重时,也可装两个以上型号(类别)、钢组的废钢铁,但应隔离,作出明确标识,不应混放。
 
8.2 废钢铁交货时,每个交货批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进口废钢铁需同时附有放射性检验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应注明:供方名称、废钢铁的型号类别、每批重量,合金废钢还需注明钢组以及相应的化学成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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